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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119期

发布日期:2023-07-07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

证券市场

概述: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各种证券衍生品种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证券市场的分类

(一)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

按照市场的职能,可将证券市场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条件与发行程序,将某种证券首次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是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通过发行股票等证券,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起点,没有证券发行也就没有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证券发行市场相对于证券流通市场而言,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没有固定场所;(2)没有统一的发行时间;(3)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价格较为接近。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证券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证券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证券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证券流通市场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所,此外还包括场外交易市场。

(二)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

按照交易组织形式,可将证券市场分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这是对证券流通市场的进一步划分。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规与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上市买卖,投资者则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现代证券交易所都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管理,并有进行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场内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中最重要、最集中的交易市场,在有些国家还是唯一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公开交易的场所,也为证券交易双方提供多种服务。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狭义的场外交易市场仅指柜台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又称店头交易市场、第二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证券交易机构柜台上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柜台交易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除包括柜台交易市场外,还包括第三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经营机构之外直接进行交易)和第四市场(投资者不通过证券商而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目前,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中,都有比较完整成熟的柜台交易市场。我国目前规范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乃“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除以上分类外,还可基于证券的种类,将证券市场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证券衍生品种市场。这些证券市场又均可进一步划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市场主体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政府及其部门、金融机构、公司和其他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市场资金的需求者,没有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交易就无从开展,证券市场也不可能存在。发行人的多少和发行证券数量的多少决定了发行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

证券发行人是证券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当事人,是证券发行后果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为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发行市场的秩序,防止各种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各国证券法都对证券发行人(政府债券除外)的主体资格、净资产额、经营业绩设有条件限制并对发起人责任作了严格规定。

证券发行人可分为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债券发行人有发行政府债券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企业等。股票发行人则仅为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他们也是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正是有众多的证券投资者的存在,证券发行才能完成,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进行。

证券投资者类型很多,投资目的也各不相同。依投资者的身份,可将证券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依投资者的国籍或注册地,也可将证券投资者分为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投资行为规范化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因而是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

(2)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公众个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个人投资者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单个的投资者受资本和投资能力所限,其投资额一般不是很大,但社会公众资金集合总额则非常可观,因而不能轻视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的群体影响力。个人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来自储蓄。此外,个人投资者还可以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贷款用于证券投资。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媒介,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实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将两者合称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活动。它们的经营服务活动,不仅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保证了多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而且还起到了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我国目前的证券经营机构仅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有代理证券发行销售、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提供研究及咨询服务等。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业务内容可划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三类。这三类证券商的业务并非完全分离,尤其是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发展,许多证券经营机构往往经营多种业务。大的证券公司一般有若干业务部门,分别从事证券发行、经纪、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但没有承销资格和自营资格的经纪商,则只能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信息公司等)。此外,证券公司也可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从而成为证券服务机构。在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自律组织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自律组织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没有二者的参与,证券市场的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它们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也不得直接承担证券市场的经营及投资风险,其任务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规则,来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证券法律体系和证券监管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差异较大,总体上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两类。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则包括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条、第7条、第55条、第56条、第109条、第113条、第143条、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92条、第193条、第215条、第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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