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策法规

法律小知识第139期

发布日期:2024-01-15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撤销权

 

概述: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所谓有撤销的权利,是指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其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又没有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相对人。这就意味着,相对人的“善意”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相对人为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二是相对人没有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对方为有权代理人。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一)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并非所有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都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表示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受领人却是在表示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作出了回应,从而使双方在表示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因重大误解成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三)欺诈、胁迫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致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响,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保护当事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需要,至于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是否因此遭受财产损害,在所不问。

三、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财产行为,包括有偿财产行为和无偿财产行为;第三,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债务人与相对人间不会发生权利直接变动的效果。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其担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担保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是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五、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因欠缺结婚合意,受到胁迫或欺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其婚姻关系的权利,但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当事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一)胁迫

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构成胁迫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由第三人实施胁迫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可请求撤销该婚姻。第二,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第三,受胁迫一方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尽管胁迫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但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心理活动具有复杂性,受胁迫方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应由受胁迫方自行决定,法律不予干预。

(二)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方恶意隐瞒重大疾病构成欺诈,致使对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疾病”的范围,但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应当是指足以危害到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

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5条、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155条、171条、199条、538条、539条、540条、541条、542条、658条、663条、664条、665条、702条、1052条、10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26条。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