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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142期

发布日期:2024-02-01 08:33 浏览次数: 字体:[ ]

动产交付

 

概述: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最初意义上的动产交付,仅指现实交付,即占有的现实移转,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法律上又产生了观念交付,具体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就是将物的占有现实地移转给他人。只有当受让人取得了单独占有并且出让人不享有任何占有时,现实交付才算完成。动产的交付并非必须经由出让人之手直接移交到受让人之手,也可以由作为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的第三人完成。

通过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可被外界加以识别。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包括四种情形。(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继承、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事实而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2)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的问题。(3)动产留置权的产生。留置权不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而设立的意定物权,而是法定担保物权,故此,无须自交付时设立。(4)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三种观念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占有辅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受让人可以是基于委托、寄托、租赁、质权等合法的原因而占有动产,也可以是无权占有。

(二)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而让与人继续对该标的物进行直接占有。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三、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所谓特殊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此类动产不完全适用交付移转所有权的规则,法律上要求其登记。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仅交付而未登记的情形,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因交付而发生的特殊物权变动可以对抗原权利人及其一般债权人。(2)因交付而发生的特殊物权变动,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对外公示效力较弱。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至第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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