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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143期

发布日期:2024-03-05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

违约责任


概述: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后果。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如第590条第1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可以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不同的合同义务将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其中实际违约可分为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并有不同的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类型。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履行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据此,实际违约行为具体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履行迟延、不适当履行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五种类型。

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所谓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都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上,义务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1.根据债的内容不同,实际履行可以区分为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同时,民法典第580条也对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据此,在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中,当事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最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决定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该款规定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债权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权,则债务人之后依据该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确认合同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

2.替代履行。替代履行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给付,其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适用于为一定行为的债务。比如,债务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鉴于该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完成修复工作,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此,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其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债权,类似于继续履行;从债务人的角度而言,类似于赔偿损失。同时,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不妨碍债权人就其他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二)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以及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这有利于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例如,民法典第781条就此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民法典第881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赔偿损失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受到损害前的状态。违约赔偿损失是合同债务的转化,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因此,对相应合同债权的担保等,在违约赔偿损失请求权上继续存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是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三是违约行为与对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导致的。四是无免责事由。

违约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约定的赔偿损失,其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包括违约金和定金。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只适用于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将其约定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所谓定金,就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起到担保作用。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第458条、第470条、第488条、第495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7条、第528条、第566条、第577条、第578条、第580条、第582条、第590条、第593条、第597条、第611条、第617条、第781条、第801条、第802条、第803条、第854条、第856条、第872条、第873条、第881条、第884条、第9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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