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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144期

发布日期:2024-03-05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

过错责任原则

 

概述: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的概念和分类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时的主观不良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积极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明知损害结果发生概率很大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引发损害结果的一种不良心态。前者谓之直接故意,后者谓之间接故意。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损害可能发生,但过分轻信某些主客观条件,误认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过失按照其程度,可以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过失的判断标准为:如果存在法定的注意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或者没有达到该注意义务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则行为人有过失;如果一个理性人在案件的具体情形下能够达到一定的注意程度,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注意程度,则行为人有过失。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只有因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三层含义:

(一)过错是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事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所谓依过错使侵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任何人只有在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从消极的方面说,一个人即便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因为其没有过错,所以也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过错是损害赔偿的归责事由,而非所有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既突出了过错,又明确区分了侵害与损害,故此该款中的侵权责任指的就是侵权赔偿责任。

(二)数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数人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将他们结合为一个整体,故此,无论其实施的加害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是一个还是多个损害,只要没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数人都必须向被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同理,如果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原则上就不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外,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三)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意味着加害人要为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意味着受害人要为自己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一方面,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责任构成的要求。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遭受人身、精神、财产方面的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举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承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是自己的责任,即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特别场合才存在替代责任的情形,如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虽是替代责任,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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