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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145期

发布日期:2024-03-05 11:40 浏览次数: 字体:[ ]

缔约过失责任

 

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其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成就以前,一方恶意阻碍条件的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此时,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所以应按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可见,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而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

应当指出,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限于其违反了与合同义务相伴的附随义务,还包括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因当事人对缔约关系的破坏而产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从而表明缔约关系不是事实关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领域。事实上,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与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联系阶段,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负互相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违反该义务而致他人损害者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造成对方损害为前提。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信赖人的直接财产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当然,当事人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使对方当事人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但因其缔约过失行为破坏了缔约关系,使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按照交易习惯,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则即便其为合同的订立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该费用也不应当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构成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三项要件,即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受害人遭受了损失。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换言之,一方本来并没有打算和对方谈判,进行谈判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或为了使对方丧失商业机会。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它不仅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还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此外,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欺诈方具有故意;第二,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三,相对人的认识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因行为人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和不正当使用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将构成缔约过失。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其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都构成侵权。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以及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也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从根本上来说,有过错的一方是因为其在缔约阶段具有过错,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从而应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如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等。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除信赖利益的损失以外,原则上不应当包括因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害。公民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法律上也称为维持利益。凡是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所有权的,都应由加害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此种损害不属于信赖利益的范围,也不宜采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第5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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