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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153期

发布日期:2024-06-03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合同变更


概述: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此处所称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主体的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由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制度调整的。

民法典第5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不仅合同可以变更,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被变更,因此,规范合同变更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债的变更的一般性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同变更不仅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实现。例如,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规定,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另外,当事人单方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变更合同,例如民法典第777条规定的定作人单方变更、第805条规定的发包人变更、第829条规定的托运人变更、第922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下受托人对委托人指示的单方变更。判决、仲裁裁决变更和当事人单方变更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三、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存在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首先要求存在已成立的合同关系。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不能被变更。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例如附生效条件和始期的合同,也可以被变更。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中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按照第586条第1款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因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并非对已经成立的定金合同的变更,而是对未成立的合同中原约定的数额的变更,故不属于合同变更,仅是在效果上与合同变更相同。

(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合同变更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可能是履行地点的变更,例如由北京改为上海;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例如由出卖人送货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后;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经常发生的合同变更事项;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以增加新的合同条款方式补充合同的,尽管原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条款,所以合同同样发生变更。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协议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裁判机关的裁判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能是事先协商,约定一定条件下的变更权,也可能是事后协商。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民法典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限制,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变更合同,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宜,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应书面变更合同条款,则口头变更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方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502条第3款对此明确予以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改变原合同内容的效力受到影响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约定当事人履行报批等义务的条款和相关条款的效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已经作出了履行,则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当事人所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除非当事人有免除或者改变对方违约责任的明确意思。

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422条、第695条和第765条等对此有明文规定。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第422条、第502条、第533条、第543条、第544条、第586条、第695条、第765条、第777条、第805条、第829条、第9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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